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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百一十人组成的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其部门、职称与专业见本议定书的附表(称附表一)。本附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国医疗队每位成员在阿尔及利亚的工作时间定为两年。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与阿尔及利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阿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为便于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作出必要的努力。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医院和医院所属机构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让也哈、赛义达、赫利赞、马斯卡拉、赞那地、阿里斯、盖尔玛、梅迪亚。
第五条 阿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用具、敷料、化学试剂和药品。
中方提供阿方没有的、在中国生产的中成药、针灸用具和其它的用具、器械。这些物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
第六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物品以及为满足中国医疗队成员个人所需的中国食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尔及尔港。阿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阿尔及利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七条 阿方付给每位中国医疗队员免去一切税收、社会保险或其它费用的月净生活费如下:
--医生、专科医生和牙医:4,500第纳尔
--护士和医疗队秘书:2,500第纳尔
翻译、炊事员、司机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阿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阿尔及利亚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阿尔及尔哈马尼路1号阿尔及利亚对外银行开设的420.735(F)号账户。
第九条 中方可将本议定书第七条款中规定的生活费百分之四十,兑换成外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包括翻译、炊事员和司机,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赴阿尔及利亚和回国的经济舱机票费用,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及维修)及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以及办公费、医疗和住院费由阿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阿方规定的假日。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阿方的法律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对月生活费用的支付,从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第七条款新标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九日在阿尔及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徐  明             莫阿默德.布加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