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增派一名精神科医生赴吉布提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部长
阿里.阿布迪.法拉赫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增派1名精神科医生赴吉布提工作,他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为两年。
2.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中的规定办理。
上述如蒙阁下代表吉布提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吉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宋建国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于吉布提
(二)吉方复文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宪科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贵方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的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增派一名精神病科医生并安排在中国医疗队工作,并同意阁下的来函和本函即构成中吉两国政府间一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阿里.阿布迪.法拉赫
(签 字)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