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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科学、新闻、体育和艺术方面的合作,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促进两国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同意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科学、教育、艺术、新闻和体育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努力在上述领域的有关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讲师、研究人员和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讲学,并交换意见和经验。
第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向对方提供高等院校的奖学金,并为留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探讨互相承认两国高等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人员建立联系,并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制度鼓励博物馆和历史文物馆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根据可能鼓励在下列方面进行交流:
1.图书、印刷品、杂志、出版物以及科学、文化资料;
2.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具有科学、文学和艺术价值的作品;
3.根据两国有关部门的计划,双方鼓励互换影片和录像带。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举办艺术、文化展览;举办文化周,互派民间艺术团和戏剧团以及其它艺术团组访问,并参加艺术、文学、文化联欢节。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电影、戏剧、艺术、广播、电视等机构及通讯社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双方努力加强出版、图书馆、报刊发行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新闻、青年和体育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有关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将签署本协定的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
代   表             民众国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对外联络办公室人民委员会秘书
吴 学 谦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