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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84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医学、体育和新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增进相互了解,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的文化艺术交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进行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进行以下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短期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
四、促进艺术院校、科学实验室、博物馆、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政府同意保持密切合作,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立法规定,建立双方均认为合适的体制,以防止和制止艺术品、文献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物品的非法贩卖。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技术交流。
第六条 根据可能,缔约双方为对方国民使用体育场和其他体育设施提供方便。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驻塞内加尔大使            文化国务部长
宗克文              阿萨纳.塞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