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3-4人)访问塞内加尔;
3.中方派艺术团访问塞内加尔(15人);
4.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5.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6.中方于一九九0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二人;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大区文化中心赠送图书,提供适当物资援助(具体待定);
8.双方为版权机构的合作建立基础,以便开展他们之间的交流。
二、新闻
9.双方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0.中方派武术和乒乓球教练各一名赴塞任教,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中方向塞方赠送一批体育器材。
四、教育
12.双方鼓励中、塞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13.本计划期间,中塞双方同意互换奖学金,交换的奖学金等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14.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5.中方继续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高等院校任教。
五、费用
16.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费用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塞方为中方赴塞任教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水电以及必要的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和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17.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姆斯塔法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