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及各种报告会;
2.塞方于一九九四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4.塞方于一九九二年派艺术家代表团(二人)访华;
5.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7.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二人);
8.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9.双方鼓励两国版权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支持塞大区文化中心发展造型艺术,赠送一批绘画资料:画纸、画布、铅笔、画笔、颜料及画架等;
11.塞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
二、教育
12.在本执行计划期间,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八个奖学金名额,由塞方选派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塞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个奖学金名额(含高级访问学者奖学金),中方将根据需要派遣访问学者或高级访问学者。
13.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4.中方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任教;
15.中方邀请塞教育代表团访华;
16.双方鼓励本国一所大学与对方相应的一所大学建立校际联系。
三、青年、体育
17.双方交流有关青年社会经济培训尤其是促进青年就业方面的经验;
18.双方为发展乒乓球和体操运动进行技术人员交流: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提高塞国家男女乒乓球队的水平;塞方还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以培训塞体操教师,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新闻
19.塞方派电视采访组(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华;
20.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电影工作组(二人)访塞并举办影展;
21.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五、费用
22.(1)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2)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3.中方负担本执行计划根据第12条选派的塞在职大学教师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机票。中方负担赴塞任教的农业教师的国际往返机票、工资及津贴费;其住房、家具、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由塞方负担。
六、其他规定
24.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5.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姆斯塔法.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