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塞方指定的港口。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九万西非法郎;十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一人,每人每月七万五千西非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三名队员,每人每月六万西非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在达喀尔签订,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 塞内加尔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宗 克 文 马马杜.迪奥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