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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向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互设领事馆问题,达成谅解如下:
一、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塔马塔夫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塔马塔夫省(含塔马塔夫市)和迪耶果-苏瓦雷斯省。该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谅解之日后开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中国设立领事馆的权利。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便利和协助。
四、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解决。
上述谅解如蒙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代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
一九九三年五月

(二)马方复文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大使馆:马达加斯加政府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之间互设领事馆。
双方达成谅解如下: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
1.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2.根据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在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里的团结与合作关系,
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TOAMASINA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TOAMASINA市和TOAMASINA省以及ANTSIRANANA省。领事人选将由中国政府选定,并征得马达加斯加政府同意。
2.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另行确定。
3.根据两国有关的法律与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开设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4.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在对等的基础上并本着协商的精神处理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顺致崇高的敬意。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于塔那那利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