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马达加斯加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希奇医院、安布翁贝医院和瓦都曼德里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医疗用品和药品由马方供应。中方赠予马方部分药品、中成药和针灸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五条 中方赠予马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塔马塔夫港,马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旅费及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马期间的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卫生设备的补充、更新以及房屋修缮)、回国交通费(医疗队使用车辆的保险、油耗、维修)、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由马方负担。
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医师和副主任 110000马法郎
二级:主治医师 100000马法郎
三级:医师和译员 95000马法郎
四级:司机 80000马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假期。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马期间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马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大使 卫生部长
韦 东 塞拉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