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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和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两国持外交、公务和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公民--仅限于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出入境的有关程序。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少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被认为是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境内或终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并无需说明理由,尽管此公民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的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样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的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而引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九条

若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双方应事先协商并通过交换照会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自换照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除非缔约一方提前九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将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