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贸易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6年11月16日
生效日期1966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无条件和不附带任何特权的商品贷款一百五十万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四八八二八克,如含金量有变动,贷款金额应按变动的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经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六七年内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和交付时间等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分两次偿还上述贷款的五分之一,总共分十次还清。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帐务记载的技术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外贸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伊斯梅尔.杜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