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几内亚比绍政府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几内亚比绍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就免除几比方对中方的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几比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六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几比双方1975年7月9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3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215,548.06美元)无息贷款。
(二)中、几比双方1982年8月14日签订的商品贷款协定规定的3,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805,996.61美元)无息贷款。
(三)中、几比1983年11月7日换文规定的16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7,768.38美元)无息贷款。
(四)中、几比双方1985年10月18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4,6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54,216.87美元)无息贷款。
(五)中、几比双方1986年5月19日签订的无息贷款协定规定的1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204,819.28美元)无息贷款。
(六)中、几比双方1987年11月15日签订的无息贷款协定规定的15,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807,228.92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62,757,069元人民币,几比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予以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几比经济财政部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及换文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比绍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洪 虹 鲁伊.巴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