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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几内亚政府债务的议定书

为支持几内亚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就免除几方对中方的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并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1999年12月31日几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八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几双方1960年9月13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22,500,000卢布(根据双方1995年9月19日和12月7日换文规定,该笔贷款已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卢布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0,310,525.37美元)。
(二)中、几双方1966年11月16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9,333,600英镑。
(三)中、几双方1966年11月16日签订的贸易贷款协定规定的1,750,050英镑。
(四)中、几双方1968年8月26日签订的文化项目协定规定的120,900英镑。
(五)中、几双方1969年2月28日签订的商品贷款协定规定的2,100,000英镑。
(六)中、几双方1969年10月9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5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9,325,513.2美元)。
(七)中、几双方1982年4月12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1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813,371.44美元)。
(八)中、几双方1992年11月27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2,000,000美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实际使用金额共计13,229,856.64英镑、22,310,525.37美元、60,000,000元人民币,几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予以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几内亚中央银行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广相                卡马拉.哈加.玛哈瓦.邦古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