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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几内亚政府提供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几两国政府分别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和一九六九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项目所需费用之不足,如有剩余,由中、几两国政府商定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几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十年内还清。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几内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彭 华                塞古.巴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