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0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内科医师二人,外科医师二人,妇产科医师二人,小儿科医师二人,眼科医师二人,药剂师二人,麻醉师二人,化验师二人,厨师二人,翻译二人)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同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马拉博地区医院和巴塔地区医院。
第四条
赤几方负担:
1.为医疗队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或从第三国购买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为提货和运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为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必要的家具、水电)、医疗费、交通工具(包括车辆、维修、燃料和司机)。
第五条
中方负担: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向赤道几内亚政府提供7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
1.中国医疗人员往返中国和赤几之间的国际旅费和在赤几境内的旅差费;
2.中国医疗队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
3.中国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部分药品、器械(含运保费)。该部分药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由中赤双方共同组成的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计划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赤几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赤几之日算起。
第七条
医疗队员在赤几期间将享受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他们每工作满11个月,可享受一个月的当地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赤几方提供方便。
第八条
医疗队员应遵守赤道几内亚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尊重赤道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中国和赤几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之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中方,双方将再行协商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一先 胡安.安东尼奥.比本.诺胡丘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