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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的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1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内科医师三人,外科医师二人,妇产科医师二人,小儿科医师二人,眼科医师二人,药剂师二人,麻醉师二人,化验师二人,厨师二人,翻译二人)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赤道几内亚医护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马拉博地区医院和巴塔地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赤几方提供。为提高合作效益,赤几方为中国医疗队无偿提供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必要的家具)、水、电及交通(包括车辆及油料、司机)等。

第五条

中国政府根据赤几政府的要求,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无偿提供七百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中国医疗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赤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用和在赤几境内的旅差费以及每年向赤几提供部分药品的费用。
中方提供的部分药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由中赤几双方共同组成的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计划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的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税款。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和药品,赤几方给予提取和运输的必要便利。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十一个月可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赤几方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道几内亚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道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将再行协商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许昌财                   马塞利诺.恩圭马.恩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