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为加深和发展双边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规定双边在卫生领域合作的总原则。
第二条 应几比方的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8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具体人员科别见附件)。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几比方开展医疗工作(但不承担法医方面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 中国医疗人在西芒.门德斯医院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几比方的义务是:
1、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几比方工作所需的设备、药品、敷料、缝线、化学试剂、医疗器材和医院用家具;
2、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
3、负责办理第六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和其他物品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免收各种税款;
4、免收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中方的义务是: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2、中方每年向几比方赠送3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所赠药械有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3、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中国至几内亚比绍的往返国际旅费;
4、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油及维修),电话安装及电话费,住房的水电费用;
5、负责将本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集体使用的家电、交通工具和队员个人物品由中国或第三国运至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并负担运输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双方规定的法定的节假日和休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几比方应保障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合作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几比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需在本议定书届满之日前一年向中方提出,并同时提出新一批医疗队人员科别。中方将在新一批医疗队议定书签字之日起着手人员选拔、培训,并在九个月后方能派出新一批医疗队。
本合作议定书于2006年6月28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广凤 安东尼娅.门德斯.特谢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
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公共卫生部部长
附件:
人员科别名单
西芒.门德斯医院8名:
内科医生1名
妇产科医生1名
普外科医生1名
针灸科医生1名
小儿科医生1名
麻醉师1名
翻译1名
厨师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