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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双方在旅游领域发展和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双方专业人员在旅游业方面的进一步合作和交流,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备忘录双方同意促进双方专业人员互相参加对方的旅游推广活动。

第二条



备忘录双方还同意鼓励双方的知名旅游企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以推进中国和埃及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为培训所需要的旅游专业人才,备忘录双方同意进一步探讨协助对方国提供旅游业和酒店业培训课程的可能性。此类培训课程可以包括在中国境内培养埃及旅游和酒店业领域的汉语专业人员。

第四条



备忘录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投资旅游业和饭店业。

第五条


本备忘录将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一方有意终止本备忘录,需在本备忘录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前通知对方;否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本备忘录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国家旅游局       旅游部
邵琪伟         艾哈迈德.马格拉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