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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信息通信发展是推动两国在21世纪贸易与科技交流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在各领域的发展对两国利益,尤其是开展国际商业活动的重要性;
认识到相互合作发展先进通信服务的必要性,信息通信领域研究与开发的重要性,促进使用互联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作用,以及促进软件开发、信息技术交流、通过更有效的竞争为双方消费者提高服务质量和范围的必要性;
进一步认识到促进双方合作,以充分利用双方的实力与机遇的必要性;
以双方在鼓励和支持合作伙伴关系、商业投资、电子知识研发、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研发方面的共同利益为指导;
希望推动信息通信领域互惠投资合作、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
希望加强在国际领域和信息社会方面的合作关系。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本备忘录的目的是鼓励双方在符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备忘录的前提下,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通信领域合作。
鉴于信息通信变化发展迅速,双方特签署本备忘录以取代2002年10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埃及阿拉伯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鼓励在企业、研究和教育机构、政府政策和监管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合作范围



双方确定在以下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一)有关监管、宽带发展及农村通信的政策;
(二)信息通信各领域的培训,及两国培训机构间建立联系;
(三)就建立科技园区交流经验;
(四)信息通信政策与法规;
(五)信息通信领域人力资源交流;
(六)依照中国政府于2006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鼓励在非洲开展信息通信合作;
(七)贸易与投资促进及便利化;
(八)加强两国信息通信民营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联系;
(九)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应用及技术转让方面开展合作;
(十)确保中国信息产业部和埃及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支持后者与中国企业在信息通信领域开展合作,实施联合研发活动;
(十一)双方同意的其他信息通信领域。

第三条

信息通信合作工作组



一、为协调合作活动,双方将分别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具体方向,组织信息通信合作工作组,确保所有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有效性。
二、双方将成立信息通信合作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审议依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活动进展,讨论与本备忘录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工作组将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并依照双方同意的日程,视需要轮流在中国和埃及召开会议。
四、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议题需在每次会议前经双方同意。

第四条

费用



依据本备忘录第二、三、四条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应视双方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可用情况而实施。双方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共同承担所有合作活动的费用。

第五条

信息发布



依据本备忘录开展合作活动时,除经对方书面授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发布由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修订



本备忘录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订。

第七条

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除非一方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依据本备忘录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
本备忘录于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代表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代表
王旭东      塔列克.卡迈勒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