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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埃塞俄比亚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为支持埃塞俄比亚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方),就免除埃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埃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四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71年10月9日中、埃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规定的20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5,680,317.04美元)无息贷款。

(二)1988年10月25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336万美元无息贷款。

(三)1989年9月14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750万美元无息贷款。

(四)1990年8月26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600万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四笔无息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202,265,530.84元人民币和1686万美元。上述债务尚未偿还,中方同意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周 可 仁 木拉图.特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