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
关于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航空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换文中关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的临时安排。鉴于中、南非两国将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建交,并考虑到两国商谈并签署民航协定需要时间,为保证南非航班在两国签订民航协定前继续正常飞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
中国政府同意南非航空公司约翰内斯堡至日本大阪航线班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继续飞越中国领空。具体事宜由两国民航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商谈并签署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此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将按两国政府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两国建交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二)南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来函,并愿确认接受来函的下列内容: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真诚感谢您的理解和为寻求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所采取的建设性做法。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