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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统称“双方”,对任一方称“一方”)
鉴于中国-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在促进双方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作用;
考虑到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
并考虑到这一合作将推动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和在上述领域各自拥有的专业经验及两国具备合作的机会,双方将致力于推动两国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在矿产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一)交流有关矿产领域投资、矿业项目、商业化开发和市场机会的信息;
(二)鼓励双方感兴趣的机构共同研究、开发中国和南非境内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国家的矿产资源;
(三)共同参加旨在吸引对两国境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方面投资的会议和展览;
(四)加强两国矿产领域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五)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
二、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在能源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一)交流有关信息,包括各自的总体能源政策和战略、优先发展的能源领域、制度安排、监管框架、技术转让、研究开发、建立数据库和能源技术商业化方面的信息;
(二)促进两国企业在以下领域的合作项目:
1.电力生产、传输和商业化;
2.煤炭开发与利用;
3.天然气、原油的勘探与生产;
4.石油领域工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安排负责制定与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的人员及技术专家的互访;
(四)培训和培养两国能源领域的专家;
(五)共同参加旨在吸引对两国能源领域投资的会议和展览;
(六)相互合作、协助,制定有关能源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七)相互交流在组织和建立能源监管机构方面的经验;
(八)鼓励双方感兴趣的机构在建设和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及应用能源技术方面开展合作项目;
(九)加强两国能源领域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十)经双方同意的其他与能源有关的合作。
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南非共和国矿产和能源部分别作为双方负责本协议达成的各项合作计划的主管机构。
二、主管机构将负责确定项目计划和执行单位、回顾进展情况、评价结果并考虑有助于推动双边合作的其他任何方面的情况。
三、为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主管机构应定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轮流召开会议,或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工作组
一、为共同开展合作计划,以及执行和分析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领域的有关工作,双方主管机构将建立工作组沟通机制。
二、工作小组的会议议程、时间和地点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其成员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合作项目以及执行机构或工作小组会议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报告发布
一、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专项合作项目的成果,在尚未公开之前,双方应负责保密。
二、如果一方希望与第三方共享有关全部或部分的成果,必须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三、只有获得双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项下开展的专项合作项目的成果才可公布。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修改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征得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以修改。
第十条 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5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顺延。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特此证明。
本协议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之鑫         克辛瓜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