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199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信这种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发展和支持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所有领域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合作形式
第一条所指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包括:
(一)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开发项目;
(二)互派科学家、专业人员、研究人员和专家;
(三)互换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
(四)就共同感兴趣的题目组织科技会议、研讨会、讨论会、展览和培训班;
(五)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六)促进知识和技术转让;
(七)双方同意的其它形式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三条 执行协议和议定书
一、双方将促进对口科技合作,即促进相应的政府部门、企业、研究院所、大学和其它研究开发机构之间开展科技合作,并在必要时在本协定框架下达成相应的执行协议或议定书。
二、第一款所称的协议和议定书必须符合两国现行法律。
三、第一款所称协议和议定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分享、转让、授权使用、相关的财务安排及其它有关事宜的规定。
四、上述协议和议定书应包括两年期或其它商定期限内的合作计划并制定出合作活动的细节。
第四条 促进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科学技术部、南非共和国政府指定艺术、文化和科学技术部作为各自负责促进和指导本协定执行的法定机构。
二、为实现本协定确定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南非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由上述两部门代表本国政府定期举行会议。联合委员会会议每两年或按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中国和南非举行。
三、联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促进和协调科学技术合作;
(二)制定合作的优先框架;
(三)监督、协助合作计划的执行;
(四)制定合作成果产业化的措施;
(五)参与本协定有关的其它事务。
第五条 支持和便利
任何一方将在各自的法律的范围内,为另一方执行本协定的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和便利,使其完成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赋予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本协定框架下共同研究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等知识产权由双方共享,有关具体条款由有关合作各方在单独协议或议定书中确定。
任何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数据或成果,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并依据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各自的法律,对本协定框架下所涉及的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第七条 财务安排
本协定框架下合作活动的费用负担和财务安排的规定,将由联合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的第三条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协定的生效和中止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任何一方如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本协定下开展的尚未结束的项目或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修改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同意进行的修改内容,将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本协定的修改部分自双方完成各自为使修改部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是最后一方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争执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而产生的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的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双方政府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邓 楠                        恩古巴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