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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文化艺术合作协定
(2000年4月25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或单指一方时称为“一方”),为了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
为了通过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最大程度地加强对对方的文化、思想、艺术成就及历史和生活方式的认识和了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领域


为扩大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双方将鼓励在艺术、文化和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经验和成就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鼓励:
(一)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文化遗产的研究;
(二)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鼓励在这一领域互派专家进行研究和讲学,并交换资料;
(三)在双方都感兴趣的文化领域里开展合作,包括艺术和工艺品的展览,音乐、舞蹈和戏剧领域的合作,艺术院校之间的合作,以及其他参与弘扬本协定之宗旨的部门之间的合作;
(四)在文学和图书馆领域的合作,包括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交换;
(五)双方或两国有关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二条 有关机构和团体之间的合作


(一)根据本协定的目的,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之间在本协定适用的领域内建立联系和合作关系;
(二)在执行本协定时,双方有关文化机构和团体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自由建立、保持双边关系并订立协议。

第三条 合作计划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或双方的执行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定期签订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合作计划;并在该计划中列出具体执行机构和财务条件。

第四条 文化财产的非法转移


双方将在防止两国间任何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化财产方面开展合作,并由双方有关部门设法归还在两国间被非法转移的文化财产。

第五条 适用国内法律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

第六条 争议


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

第七条 修改


本协定可通过双方互换照会的形式进行修改,修改自一方复照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生效


(一)本协定自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已完成各自的宪法规定后生效。本协定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将持续有效,除非根据第九条规定本协定被终止。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一)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终止。
(二)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此前已开始执行的计划的实施,除非双方同意废止该计划。
本协定由双方政府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恩古贝尼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