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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8年至2010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政府1990年3月28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8年至2010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1.双方互派-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为期不超过14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一美术或工艺品展览,随展2人,为期不超过14天。
4.双方互派-3-5人文化遗产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5.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6.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7.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展。
8.双方互派-3-4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9.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部门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0.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出版机构之间扩大合作,翻译和出版彼此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参加彼此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12.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开展人员交往、业务合作和节目交换。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人员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举办交流活动。
第三条 
15.双方互向对方国家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用于接受对方政府派遣的留学人员到接受国高等院校学习。每年互换的奖学金名额不超过25人(即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
16.双方派2名教育专家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体系,为期不超过10天。
17.双方互派2名高校教师赴对方国家讲学。讲学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
19.双方鼓励本国学生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
第四条 
20.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贩卖对方民族文学和文化财产及珍宝,并尊重对方国家的版权法和专利法。
第五条 
21.根据本议定书派出的人员国际旅费、展品或道具的国际运输及保险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
1)负担来访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交通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2)负担展览和演出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方国内的展品或道具入出境手续办理和运输、场租、请柬和节目单或展品目录印刷、广告宣传以及布展的费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展品的安全。
22.有关奖学金留学生的规定如下:
1)每年1月份接待方将招生通知发至派遣方。
2)派遣方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送抵接待方。接待方将在收到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将录取名单通知派遣方。
3)奖学金留学生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从入境城市至就读学校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
4)缔约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基本综合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
23.其他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协商解决。
第六条 
24.本议定书将不妨碍由缔约双方订立的其它文化教育合作协议的实施。
第七条 
25.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08年2月28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