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中国医疗队(包括队长、译员、负责维修和后勤技术专家等)赴坦桑尼亚工作。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如坦桑方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坦桑方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姆索马和塔博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尼亚的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其抵达坦桑之日算起。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运抵达累斯萨拉姆港后,坦桑方负责申办免税、报关、提取和储存,并负责运达上述各医疗单位。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无偿提供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药品和器械,使用上述药品时,坦桑方医院可向病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坦桑方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商定;所得收入的70%用于向中方再购药品和器械,补充坦桑方医院需要。中方应及时向坦方医院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和数量,坦桑方医院将与医疗队共同管理这些药品。
第七条
中、坦桑双方分别负担中国医疗队如下费用。
中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国外津贴和补贴。
2.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产权属中方)。
3.车辆燃料及维修费用。
4.中国医疗队由中国赴坦桑的国际旅费。
5.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医疗费。
坦桑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70美元的坦桑先令)。由坦桑方按月支付,并根据支付之日银行公布的美元对坦桑先令的比价,折算成坦桑先令,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医疗队。
2.中国医疗队在坦桑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水、电、坦桑境内电话费。
3.中国医疗队员期满返回中国的旅费。
4.中国医疗队四个医疗点七处住房(其中:达累斯萨拉姆(3),塔宝拉(1),木索马(1),多多马(2))所需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姆希比利医疗中心的中国医生所需的一名司机及其费用。
5.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八条
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进口交通工具、空调、家用电器、烟、酒、食品等,由中方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并支付关税和手续费用。报废和更换旧设备将按照坦桑尼亚政府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在坦桑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工作期满前,坦桑方负责安排一次为时半个月的休假,并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前往ARUSHA,NGORONGORO和SERENGETI以及其它经过双方同意的坦桑尼亚旅游胜地浏览为时七天的相应费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从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2001年5月17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余应福 马里安.姆瓦菲西士
附件:
中国医疗队各医疗点人数及专业构成表(2001~2003年)
序数 专业 姆希比利 多多马 塔博拉 姆索马
1 普外 1 1 1
2 妇产 1 1 1
3 眼科 1 1
4 耳鼻喉 1 1 1 1
5 骨科 1
6 针灸 1
7 病理 1
8 内科 1 1 1 1
9 麻醉 1 1
10 检验 1
总计 6 5 6 5
其他人员:
1.医疗队队长:1人
2.翻译: 1人
3.负责维修和后勤技术专家: 1人
共计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