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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士康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签字)

(一)中方去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大使阁下:
我愉快地向您致函,并谨对我们荣幸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协议的签署表示满意,该协议无疑是发展我们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了保证上述代表处顺利履行职务,我愿借此机会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代表处均以民间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对外使用民间机构的牌子。中国派驻的代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圣多明各代表处,多米尼加共和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建立相应民间名义的代表处。双方代表处是两国间联系的正式渠道,其职能为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交流,代表处受该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可向驻在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接洽有关事项,可对双边经贸业务和旅游、科技、文化等交流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双方代表处将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馆履行办理签证和更换护照职能,使用上述两馆印章。
三、代表处及其人员在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同时,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令,从事与代表处设立的目的和职能相符的活动。
四、为保证代表处正常地进行工作,双方外交部和有关单位同意承担下列义务:
1.向对方代表处成员发放官方签证,向为完成协议所述任务的对方国家公民发放相应的签证;
2.保护对方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代表处办公室、人员的住宅及档案文书不得侵犯;
3.对对方代表处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工作需要进行的银行业务;
4.对于代表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和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品或家用物品免征进口税;
5.代表处及其人员为公用和自用进口和购买合理数量车辆,可予免税;
6.代表处的经费和代表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机构的收入免纳捐税。
五、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在对方开放城市和地区自由旅行。
六、双方如认为需要并协商一致,可对所签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双方政府允诺将尽早建立各自的商务代表处。
八、双方互设商务处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九、本照会是双方达成互设商务处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上述各点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二)多方复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德贝鲁什致黄士康大使的复照(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非常高兴收到阁下今天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谨以多米尼加政府的名义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