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林纳达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林纳达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为了通过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以及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并为努力加强对双方成就的相互认识和了解,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领域
为发展两国在艺术和文化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鼓励、促进和支持:
一、戏剧、音乐和舞蹈团组以及其他艺术团组的互访;
二、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遗产的研究;
三、有关领域的演讲者和专家的互访;
四、对于在文化领域学习的人员互相给予奖学金;
五、交流本协定涉及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成就;
六、举办艺术、工艺品、音乐、舞蹈、戏剧和其他文化内容的展示;
七、加强艺术院校之间的合作,以及其他致力于实现本协定宗旨的团体之间的合作;
八、加强在文学领域的合作,包括图书馆之间交流书籍、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九、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鼓励出版机构参加国际书展;
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
十一、在双方的媒体、广播、电视和音像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十二、两国青年组织和体育机构间的合作;
十三、在博物馆和考古领域的合作;
十四、双方或两国有关机构同意开展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合作细节由双方有关机构或组织共同商定。
第二条 有关机构和团体之间的合作
一、双方应鼓励和支持两国适当的官方与非官方之机构、团体与个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和合作关系,以推动本协定涉及领域内的文化交流;
二、在执行本协定条款时,双方有关文化机构和团体可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和保持相互间的关系。
第三条 合作计划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或双方的执行机构可通过协商决定签订合作计划,合作计划应列出具体执行计划的机构安排和财务条款。
第四条 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转移
双方应推动相关部门的合作,以防止各自国家的艺术品和其他文化财产遭到非法进出口和转移;双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开展合作,以便归还两国间被非法转移的文化财产。
第五条 文化和艺术作品的贸易
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的法律促进两国间文化和艺术作品的贸易,包括用于艺术和文化创作与展示的器具、工具、乐器和原材料等。
第六条 文化和艺术人员的交流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两国艺术家、手工艺师和文化人员交流提供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第七条 适用国内法律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应根据两国各自国家的法律进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如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谈判方式友好解决。
第九条 协定的修改
双方可通过互换外交照会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修改自同意修改意见的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协定的生效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除出现第十一条所规定终止协定的情况之外,本协定将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协定的终止
一、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自终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二、除经双方同意,本协定的终止不应影响终止之日前已开始的项目的实施。
本协定由双方政府各自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圣乔治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林纳达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布伦达.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