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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