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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向中国转让小水电技术项目谅解备忘录
(商国际备字〔20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协议,旨在明确两国政府对本项目的承诺。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加发署”)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指定水利部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中所述项目。
四、加发署将与加拿大矿产和能源部下属的能源技术中心(下称“能源技术中心”)签订一项协议,指定能源技术中心承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所述项目。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执行一项向中国转让小水电技术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中国在小水电方面的相关能力和对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中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目标是示范加拿大小水电技术,促进小水电替代高排能源的有效性。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已制订出一项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
在不经过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加拿大专家,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和有关培训协助,以及对项目的监督与评估。加拿大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附件二。加拿大投入总额将不超过一百九十三万加元(1,930,000加元)。
二、加拿大投入款项不得用于支付由中国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国投入总额将不超过七百四十一万四千加元(7,414,000加元)。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或加拿大将以书面形式,提供,准备或寄发的任何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电报的拍发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 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省哈尔市
波特大街200号
K1A0G4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
司长
传真:(819)997-4759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环境评估

一、本谅解备忘录将涉及执行加拿大环境评估法案(下称环评法案)项下的项目。除免于应用环评法案条款的子项目外,加拿大将确保加发署决定拨付执行子项目活动的款项之前,按照环评法案在子项目计划阶段尽早对相关子项目进行切实的环境评估。
二、加拿大将确保子项目筛选报告以及所有涉及子项目环境效果评估的记录按照环评法案的要求公开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总  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该项目计划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执行完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商务部副部长                      加拿大驻华大使
安  民                         柯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