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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有效、持久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遵照一九九二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认双方第一个五年合作中所开展的项目和活动是有益的;
相信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合作是互利的,并能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施与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和气候变化(包括监测技术);
二、环境科学技术研究;
三、环境教育、培训和宣传;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清洁生产技术;
六、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包括工业生产和产品的环境标准;
七、双方同意的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交换;
二、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
三、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
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联合研究;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将促进两国环境保护部门及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团体和企业间建立和发展直接的接触和联系。但对上述合作组织间的任何备忘录,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备忘录中无任何影响双方知识产权的内容,且不应将其解释为有损于双方的知识产权。在合作中,如果可以预见到将会涉及双方的知识产权,双方则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事先就此达成一致,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和分配。

第六条

负责本备忘录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的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加方为加拿大环境部

第七条

为检查与评价本备忘录的实施情况,制定双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年度合作计划,并于必要时提供加强本备忘录下合作的具体办法,双方自本备忘录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自指定一名或几名协调员。
原则上,双方协调员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召开例会。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国内费用根据对等原则由接待方负担。

第八条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应在双方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以及在可能利用的资金和其他资源的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本备忘录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双方在已有的双边及多边条约和谅解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其记入附件。该附件是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至少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否则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拿大环境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部    长
解振华           克里斯汀.斯图尔特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