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甘肃妇女就业项目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协议,旨在明确两国政府对本项目的承诺。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加发署”)为承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加发署将与加拿大咨询审计公司(CAC)签署一项行政协议,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三、中国指定商务部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四、中国指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五、商务部指定甘肃商务厅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指定甘肃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甘肃妇女就业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促进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领域中继续进行经济改革,促进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伙伴关系。本项目的目标是加强甘肃省、兰州市和白银市政府的机构能力,建立可持续性和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和失业保险制度,注重下岗和失业女工的需求;加强中央政府(尤其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机构能力,确保在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就业系统和失业保险系统方面体现宏观-微观方面的完美结合。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定出一项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九十天内制定签署完毕,并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该执行计划将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背景、描述和设计方式;
--获取项目成果的方法;
--包括预期成果、运作衡量指标、风险和有关假设和风险指标的最新逻辑框架分析(LFA);
--工作分解结构(WBS);
--项目产出/活动一览表;
--运作衡量框架(PMF);
--组织与管理结构;
--委员会及其职责与责任;
--加发署与中方投入的综合预算--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以及其他现金与非现金投入(按日历年和加发署财政年度);
--财务管理问题;
--干特模式日程;
--报告需求;
--采购计划;
--适合项目执行的性别平等策略;
--中加双方专业技术及行政人员的工作描述;
--监督与评估计划。
在不经过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加拿大专家、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和有关支持费用和设备,以及对项目的运作评估服务。加拿大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加拿大投入总额将不超过三百一十七万三千五百加元(3,173,500加元)。
二、加拿大投入款项不得用于支付由中国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将包括人员工资、设备、办公室费用、国内协调费用,以及其他任何满足项目所需的现金和非现金方面的支持。中国投入总额估计相当于六十万加元(600,000加元)。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或加拿大将以书面形式提供、准备或寄发的任何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电报的拍发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 国: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省哈尔市
波特大街200号
K1A 0G4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
司长
传真:(819)997-4759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该项目计划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完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 拿 大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加拿大驻华大使
易小准 柯杰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