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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农民工转移劳动权益技术服务项目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安排,旨在明确中国和加拿大对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的责任。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发展署”)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下称“商务部国际司”)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发展署将与一适合的加拿大执行机构签订一项投入协议,旨在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所述项目。
四、商务部国际司指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下称“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负责执行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机构。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一项农民工转移劳动权益技术合作发展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加强法治建设以及加强中国和加拿大均为签署国的国际公约履约能力。本项目的目标是提高中国政府的机构能力,尽可能承担国际劳动权益义务,并确保汉族和少数民族男女农民工均可受益于获得有关正规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和技能培训的信息。
二、本项目的详细说明以及各方的责任和职责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一、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订一项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90天内制定并签署。由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订的该执行计划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描述;
(2)项目执行的方式方法大纲;
(3)包括进展日程的项目活动一览表;
(4)项目报告需求;
(5)项目评估的性质,时间与责任;以及所需采取的方式;
(6)项目所需资金;
(7)中加双方附加职责的陈述及其投入。
经双方同意后,在不经过履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培训、项目管理服务以及项目监督和评估。加拿大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二的项目执行计划。加拿大投入总额将不超过四百九十九万八千加元($CAD4,998,000)。
二、加拿大此投入款将不得被中国用于支付其直接或间接向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将包括项目用地,土木工程,设备,人员,以及其他项目所需费用。中方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和加拿大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准备或寄发的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电报的拍发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加拿大:                 通讯地址:
加拿大魁北克
加蒂诺K1A 0G4
伯塔尔大街200号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亚洲部中国司司长
传真:(819)997-4759
中国:                  通讯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010)6519-7903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和法语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语汉语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和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商务部副部长                加拿大驻华大使
易 小 准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