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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古巴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434号

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六年十月十七日第359号照会,内容如下:
“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确认,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古巴共和国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古巴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古巴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古巴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相应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于北京

古方来文


No.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