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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1-2003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01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8年2月3日两国政府代表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达成2001/2003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二、双方争取互派小型艺术团、组到对方国家访问。

三、双方支持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四、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为此,乌拉圭国家宣传、广电和演出署最近已着手和中国光华广播有限公司开展关于地理、民俗、音乐、舞蹈和其他文化活动的电视节目合作交流。

五、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各种类型出版物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乌拉圭国家图书馆赠送中国历史、文学和艺术方面的图书。

六、双方支持两国出版机构进行直接交流,推动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和艺术品博览会。

七、双方鼓励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双方鼓励两国之间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有关运动协会和体育组织商定。乌拉圭体育青年部也将参与商定。

九、财务规定: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代表团、展览、艺术家、学者和专家,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交通和其他为保证访问、演出和展览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和困难,由双方各自的大使馆同驻在国主管机构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2001年4月10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奥佩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