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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8-201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0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8年2月3日两国政府代表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达成2008-2010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双方鼓励互派各类艺术代表团,其成员尽可能广泛地包括各自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艺术家。
二、双方鼓励互派小型艺术团组访演,以此来推动两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或其他文化展示活动。
三、双方支持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特别鼓励增进两国青年艺术家的交流。
四、双方继续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开展交流和合作。
五、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各类出版物并开展专业人员交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向乌拉圭国家图书馆赠送的有关中国历史、文学和艺术题材的图书效用卓著。双方鼓励两国在报刊和文化、旅游杂志出版和发行方面开展交流,并鼓励各自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六、双方按照2002年签署的《中乌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精神,继续推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双方支持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关运动协会和体育组织商定。
八、财务规定:根据对等原则,在本执行计划内派出的官方代表团、展览、艺术家、学者和专家,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负担当担食宿、交通和其他为保证访问、演出和展览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由双方各自的大使馆同驻在国主管机构协商加以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2008年11月4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均用西班牙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洪峰                  菲利佩.米切里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