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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2008-2012年度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加深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84年8月9日签署的《文化协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决定签署“2008-2012年度文化合作计划”如下:
一、文化
(一)音乐及舞蹈
1、双方鼓励独奏(独唱)演员、音乐团组、舞蹈家及古典和民间舞蹈团组互访。
(二)参加博览会、艺术节和展览
2、双方鼓励两国艺术组织建立定期的互访机制,以促进两国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3、双方鼓励各自的艺术家或艺术团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及国际博览会。
4、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5、阿方将正式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而2010年又恰逢阿根廷纪念1810年五月革命200周年。鉴此,中国文化部将在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的基础上,向阿方提供合作、协助和支持,以使庆祝活动更加丰富多彩。
(三)文化遗产
6、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建立联系并互换展览。为促进中国文化在阿根廷的传播,双方将向布宜诺斯艾利斯东方艺术博物馆提供特别支持。
7、双方将在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框架内,商签两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双边协议。具体协议由两国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商定。
8、双方鼓励互派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交流经验,研究协调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训、国际组织中的合作等问题。
(四)图书馆
9、双方通过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开展以下合作:
1)各种有助于技术、专业和管理人员培养和培训的文件和资料的汇编、完善和交换。
2)实施一个关于技术应用、项目开发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交流计划。
3)交流关于保存和修复图书馆现存图书的经验。
10、双方按照对等原则互派一个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11、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双方有关机构可向对方推荐可供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
12、双方积极鼓励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五)电影及视听艺术
13、双方将加强本国电影和视听艺术在对方国家的传播。为此,双方将在各自国家举办对方国家的电影展、电影周和(或)电影回顾展。
14、双方鼓励互派代表团携带影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15、双方将推动两国电影发行人和其他电影业代表在对方国家及在第三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上会晤。
16、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在本国发行影片提供方便。
17、双方将就本国电影市场向对方提供咨询。
18、双方鼓励两国合作拍摄影片,为此将就签署合作拍摄协议进行商谈。
19、双方鼓励互换电影和电影立法方面的专业出版物。
20、阿方通过其文化国务秘书处向中方提供介绍阿根廷各门类艺术的文件资料。
二、总则
21、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在本计划框架内实施的交流活动的特点。
22、双方通过各自的相关机构,根据其预算情况,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框架内各项活动的费用条件。
23、本计划不排除其它未列入本计划的活动的实施,这些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4、双方将负责在各自国家对本计划内的所有活动进行宣传。
25、在本计划框架内各项活动的实施必须遵守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
2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个计划签署时止。
本计划书于2008年10月3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李洪峰                     何塞.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