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本着继续发展两国人民传统友谊的愿望,根据1987年6月17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达成以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一章 文化
双方一致同意在各自职能和预算范围内,制定计划宣传对方国家的造型艺术、舞台艺术、影视、音乐、文学、手工艺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鉴于文化产业对两国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双方表示愿意促进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共同探讨交流经验、技术以及图书、电影和音乐市场信息的途径。
第一条 视觉艺术
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展览,展出各自最富代表性的传统绘画、当代视觉艺术及崭露头角的年轻艺术家的作品。为此,双方承诺为对方解决展厅或场地,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
双方一致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造型艺术家的代表机构通过开展共同创作以增进了解与合作。
双方一致支持两国大学以及官方和民间机构的视觉艺术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使其能够前往对方国家任教和举办讲座。智方通过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国家文委)希望中方制定一个艺术教学实践经验交流方面的计划。智方对交流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方面的经验抱有特别的兴趣。
双方承诺促进两国国家级博物馆间的长期交流与合作,继续推动公共和私人文化艺术遗产收藏机构间的合作。
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智利当代艺术博物馆将在中国举办一个智利艺术展,中方亦将在智利举办一个中国当代艺术展。
智方希望于2009年在中国举办名为《戈壁-阿塔卡马》的画展,作品主题为中国的戈壁滩和智利的阿塔卡马沙漠。
双方将合作在两国首都分别举办中智水彩画联展,并于画展期间邀请双方水彩画家举办研讨会。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承诺推动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设计及建筑双年展、三年展和四年展。智方建议,通过其当代艺术博物馆与中方交换1名艺术家(“常驻艺术家”)前往对方国家进行其专业的艺术创作。常驻时间及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在视觉艺术领域里开展博物馆学方面的交流。
第二条 音乐艺术
双方同意通过互办音乐会、开展乐手和指挥的交流,进一步推动本国严肃和民间音乐的乐团、乐队及独奏、独唱演员到对方国家演出。
为实施上款内容,双方承诺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民间乐队的演出。
智方承诺促进以中国乐器演绎智利音乐的研究、演奏以及演奏光碟的出版。
双方承诺推动两国儿童和青少年交响乐的发展,鼓励乐团之间的交流,并支持双方室内乐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知名国际音乐节、音乐比赛和竞赛。
智方希望中方研究组派室内乐团或独奏演员赴智巡演的可能性,智方将安排必要的演出场地。智方通过智利国家文委对中国京剧团2008年3月访智表示欢迎,智方将赞助该活动并通过文委的媒体部门为演出做宣传。中方对此表示感谢。
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本国音乐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音乐节和音乐比赛,主要有智方的维尼亚德尔马国际音乐节、智利天主教大学现代音乐节、路易斯.西格尔国际音乐表演赛(维尼亚德尔马)和草莓园(FRUTILLAR)音乐周;中方的中国国际声乐比赛(宁波)、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青岛)和中国国际钢琴比赛(厦门)。为此,双方承诺及时向对方提供上述活动的基本情况介绍。
双方承诺促进两国杰出交响乐指挥的交流。
第三条 舞台和表演艺术
双方支持和鼓励戏剧表演团体(不超过15人)通过官方或民间渠道到对方国家演出,并尽量使访演地点包括两国的内地城市。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节,并在各自可能的情况下,支持他们在不同城市的剧场演出。
智方表示特别希望中方组派一个传统木偶剧团赴智利演出,尤其希望该团演出中能包括深受外国儿童喜爱的节目。智方将就演出各项事宜提供全面合作。对智方建议,中方将予以积极考虑。
鉴于中国的川剧和京剧对智利某些当代戏剧团体已产生较大影响,智方希望中方派遣川剧和京剧演员赴智举办交流讲座。
智方希望中方派专家到智利,就话剧及戏曲的化妆、布景和舞美举办交流讲座。同时,希望举办介绍当代戏剧舞台演出中所应用的中国传统乐器的讲座。
第四条 舞蹈
双方承诺促进和支持两国官方和民间机构开展舞蹈教师、编舞人员以及舞蹈艺术制作方面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分别在中国和智利共同举办编舞方面的交流座谈。
双方鼓励不超过15人的当代舞团到对方国家演出,并解决相应的场地问题。智方通过国家文委表示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开展合作,在凸显文化是社会和谐因素的相关公共政策方面进行经验交流(民间文化活动、狂欢节、公共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等)。
第五条 影视
双方将推动电影工作者和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节。智方邀请中方参加维尼亚德尔马国际电影节、瓦尔迪维亚国际电影节、圣地亚哥国际短片电影节和圣地亚哥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同时希望派创作人员和演员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电视节。智方承诺在中国某重要国际电影节期间举办智利电影展,并组派导演和制片人代表团参加,探讨两国联合摄制影片的可能性。
双方将推动在对方不同城市举办电影展和录像展,并争取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
第六条 文学和出版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当代作家携其代表作品开展交流,并为其参加两国官方或民间机构举办的讲座、座谈、学术活动、论坛和会议等提供便利。
双方承诺为两国作家协会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推动本国作家及出版商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并为他们参加论坛、交流会和报告会提供便利。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推动在中国或智利举办一次有两国作家参与的座谈会。
第二章 文化遗产
第一条 图书馆和博物馆合作
双方承诺促进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智利国家图书馆间的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将共同开展利于各自社会的文化教育活动,如作家表彰和访问、书籍和影像资料展览、图书馆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关于图书馆学、书籍资料保存及复制方面的交流和实习。双方还将加强信息交流,开展馆藏古籍数字化合作和相关专家的交流。
双方将在两国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本着对等原则,通过科技刊物、微缩胶片、文件和法规副本的交流,促进两国档案管理部门的合作。双方鼓励档案保管员和档案专家的交流,以促成学术访问并在两国开展研究计划。
双方将在两国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本着对等原则,承诺为两国外交部历史档案馆之间的合作提供便利。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智方通过智利国家图书馆希望中方支持其名为“重逢的图书馆”计划。这个计划旨在收集1973至1990年流亡到中国的智利人所发表的出版物。智方还希望中方找出上述出版物,并协助智方将其制成微缩胶片、数字化文件并寄到智利。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智方负担。
智方通过其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总局(DIBAM)所属国家修复中心向中方表示有意在文化遗产的修复领域与中方开展合作,如在两国成立专门工作室和实验室等。
此外,智方通过智利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总局(DIBAM)希望中方派专家在以下领域与智方合作:
报刊的保存保护;
地图材料的修复;
纸制文献(书、手稿、绘画、版画)的修复;
对手稿和印刷品进行微缩胶片处理;
文学档案的保存;
印刷品和地图材料的数字化;
数字化虚拟文件的收集。
智方提议在中国举办一个反映古代文化的文物展览,其内容为古代日常用品和礼器与当代器物的关联。智利国家历史博物馆、国家自然历史博物馆和手工艺基金会将参与该项展览。同样,智方也通过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建议中方考虑于2008-2009年间在智利举办中国文物展览,并将为此协调莫内达宫文化中心作为展出场地。
双方将推动中国国家文物局和智利国家古迹委员会的合作关系,以便交流关于各自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官方和民间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双方将继续就签署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协议进行磋商。
中国国家文物局向智利国家古迹委员会提议互派不超过5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10天的访问,以交流在文化遗产的鉴定、研究、保存、管理和保护、以及流失文物归国方面的经验。同时,中方还向智方提议派代表团互访,研究与协调两国在世界遗产保护和保存的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此提议所涉费用将按对等原则解决。
智方向中方提议进行两国文化遗产发展、运作、保护和评估政策方面的交流。同时,智方还向中方提议在艺术、文学、电影、声音、历史、个人、集体、风景、自然、人类学及水下考古等类别遗产的记录、评估、登记、定级的方法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双方鼓励文化遗产相关技术信息的交流,并将推动学者、学生和专业人士参与研究和传播共同的遗产价值观。
双方承诺,为防范和打击艺术品、文化财产、音像制品和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的非法交易,保持必要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就签署防止非法贩运、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进行磋商。
第三章 教育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教育部进行专家及信息交流,以便在以下方面交流经验:
对有较大困难的教育机构的特殊支持策略;
促进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入学、就读、升级及能力培养的策略;
针对社区的工作策略;
根据学区特点制定教学材料和资源的工作策略;
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的评估体系;
初级师范教育;
成人教育及终身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
利用课余时间及在校体育培养学生能力;
高等教育的录取、学习计划、经营、管理及资金的信息交流;为促进把文化列入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进程,在艺术教育和遗产教育领域,以课堂为重点开展中智合作。
双方将共同分享高级技术培训(中等教育后)方面的经验。
双方有意推动学生、教育工作者、教师、学者、研究员以及负责学校运营和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同时,双方愿意继续进一步推动两国学生自费或利用机构赞助赴对方国家大学就读。如果中智双方任何一方有提供奖学金的可能,应通过外交途径告知对方。
双方将共同促进大学及其它教育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校长互访。相关费用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在对方开设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研究生课程。
中方希望继续派精通西班牙语并具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赴智利的中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汉语。同时,中方还将为此继续提供数量充足的最新版本的用于教学的课本和材料。智方对中方的意愿表示赞许,并将根据智利现行的薪资标准,向上述教师支付工资、住宿及医疗保险的费用。
双方将在友好且富有成效的双边关系背景下继续寻求教育领域新的合作方式。
第四章 经费
执行本计划所产生的费用可来源于各自国家的官方和民间资金。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将根据以下方式安排工作组和代表团的访问:
派遣方的机构或组织支付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往返旅运费;
接待方的机构或组织支付在当地逗留的费用,如食、宿及境内交通;
派遣方的机构或组织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接待方的机构或组织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筹集所需经费并做好物质准备。
上述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五章 总则
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决定开展的文化及教育领域的合作都将被认为是本计划的一部分,并将被双方以同等的标准承认和支持。
双方应在各自能力和职能范围内,支持对方国家在本国开展的文化、艺术及教育活动。
双方同意通过各自的大众传媒,宣传本计划所涉及的活动。
本计划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8年4月11日在三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孟晓驷 万克拉韦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智利共和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