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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苏里南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苏里南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深两国的友好关系,牢记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意识到卫生领域的互惠合作将使两国人民受益,为了促进在改善人类健康相关领域的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双方进行有关人类健康事宜的合作,包括在此领域进行的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筹备并实施旨在改善卫生服务的技术项目。

第二条 合作的指导原则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遵照两国各自国内正在实施的法律,开展双方商定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合作领域

双方商定合作范围应该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领域:
(一)艾滋病、疟疾、登革热以及其他新发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
(二)规划、实施和评估与卫生保健服务有关的计划和项目;
(三)医疗卫生科学中不同方面的信息交流;
(四)传统医学;
(五)双方认为共同有兴趣的其他适合本协定宗旨的任何项目。

第四条 特别协定

本协定框架内实施的每一项目或计划应通过特别协定确定,并具体规定其目的、活动和筹资,以及各方的责任。

第五条 有效期与终止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并可自动延长同等时间。
任何一方可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的终止不应影响已开展项目全部完成。
本协定于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苏里南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高 强                          瓦特贝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