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展石油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在石油领域的双边合作,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下列方面开展合作,包括进行初步技术经济论证:
(一)在委内瑞拉境内合资开发和建厂生产奥里乳化油,并在中国市场应用以及共同开拓经双方同意的他国奥里乳化油市场,为此,首先在中国开展奥里乳化油的技术性试烧和评价工作;
(二)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负责单位批准的合同条款,双方互相在对方对外开放的油气区勘探开发油气田;
(三)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通过竞争方式,双方可以互相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地面建设等的工程承包和服务;
(四)开展石油技术和人才交流;
(五)双方议定的在石油领域的其他合作。
第二条 双方分别授权以下单位负责实施本协定:中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委方--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
第三条 双方授权单位统一规划并共同研究,以保证按商定的条款开展第一条所列项目的长期合作。
第四条 双方授权单位在必要时可吸收来自其他国家的第三方参加合作项目。
第五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双方采取一切措施,以完成本协定第一条所列项目的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列项目的初步技术经济论证结果经双方共同认可后,双方应开始进行所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事宜由双方授权单位另行签订协议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加拉加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英译文本需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书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艾尔文.阿列塔.瓦莱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