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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一致同意:
一、双方建立磋商制度,以便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二、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双方的高级官员率领,如双方一致同意,磋商也可在两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之间进行。
三、双方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四、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于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曼多.杜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