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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地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考虑到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严重威胁,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开展合作,采取预防性、强制性及补救性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本协定所称的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行为,涉及中国的,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确定;涉及智利的,应根据智利的法律、法规确定。
三、本协定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国家法律关于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规定有冲突,由双方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商解决。

第二条

一、为有效执行本协定,双方分别指定中国国家文物局和智利国家遗迹委员会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
二、中国国家文物局和智利国家遗迹委员会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的具体工作。双方的专门机构间应建立热线联系。

第三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四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对文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第五条

本协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问题,以及被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返还的合理补偿问题等,由双方根据第2条所指定的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意识。
三、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