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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体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4日)


为了加强两国在体育领域间的友好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在两国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范围内,同意签署以下协定。
第一条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全国体育委员会为履行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家体育机构,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社团和体育界人士、运动员建立联系,进行合作和交往,交流技艺和经验;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双边或多边比赛;交换教练、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教练员训练班,体育科学讨论会;交换体育方面的情报和资料;互派各种体育代表团等。
第三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中的问题和国际性体育会议交换意见和看法。
第四条 双方认为有必要加强两国体育领导人之间的接触,可采取相互访问或在其他国际体育活动场合会晤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双方间的代表团或体育界人士的交流采取对等和互利的原则,双方每年的具体交往项目于前一年的十一月份协商确定。
临时安排:今年的交往活动由双方协商后从六月份开始。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可自动延长。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通过有关外交途径通知后的三十天,即可宣告废除此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蒙得维的亚签署,分别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埃克托尔.格罗斯.埃斯彼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