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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就乌拉圭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乌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确认,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12/2002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乌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