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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同意乌拉圭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乌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拉圭政府确认,乌拉圭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乌拉圭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拉圭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乌拉圭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乌拉圭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根据《纳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国将为派遣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乌拉圭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中方复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第181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乌方来照,略--编者)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