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换文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阿丰索.塞尔索.德欧罗普雷托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谨通知阁下,关于巴西驻香港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换文,我建议如下: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其驻香港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述建议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答复共同构成将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驻香港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协议,本协议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杨洁篪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北京
编者注:巴方来文内容同中方复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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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澳大利亚:<span style=""font-size:12.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