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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电信管理局关于在信息通信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之间的传统友谊以及两国在信息通信领域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
鉴于双方均希望通过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广泛合作以使两国的信息通信业得到共同发展;
鉴于两国的电信管理机构在推进各自发展以及保障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服务质量和普遍服务的重要作用;
双方达成一致谅解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双方确认同意在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双边交流与合作,以推进两国信息通信业的发展。

第二条

合作范围

双方认为重点应在以下领域开展交流:
(一)电信法规与政策的制订;
(二)无线电频谱的规划、分配、使用及收费政策的制订;
(三)电信资费管理;
(四)促进利用新技术提供新业务方面的经验、做法及研究探讨;
(五)保护用户权利;
(六)推进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七)保障互联互通;
(八)电信网码号规划与管理;
(九)互联网应用与发展以及互联网管理问题等。
(十)加强在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相互沟通和支持。
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交流范围可进一步扩充。

第三条

合作方式

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合作:
(一)互派代表团进行交流访问;
(二)向有需求的地区委派技术团组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或培训
(三)组织专题研讨会、论坛;
(四)推动研究机构间的专家交流;
(五)推动双方信息通信领域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条

落实与协调

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双方主管部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巴西联邦共和国国家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

资金安排

双方应各自承担与本备忘录相关、或在本备忘录下开展的所有活动与项目的成本和开支。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双方承诺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所提供彼此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第七条

修正、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本备忘录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在有效期满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自动延长同等期限,并以此法顺延。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终止自后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代表  国家电信管理局代表
王旭东      普里尼奥.小阿吉亚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