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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食品卫生和植物卫生安全领域谅解备忘录

为促进中巴食品卫生和植物卫生安全领域的交流合作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MAPA)(以下简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遵循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SPS)的原则、规定、权利和义务,并遵守双方各自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中巴食品卫生和植物卫生安全领域磋商机制。双方应通过对话、信息共享和双边磋商,科学合理、透明一致地运用本谅解备忘录中的措施,以解决食品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问题,实现互利互惠。
本谅解备忘录中的食品系指各种供人类食用的、新鲜或加工的食品,但不包括药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本谅解备忘录不涉及农、兽药残留、毒素、食品和饮料中病原体的最大允许限量的制定,也不包括食品标签和包装的无毒无害要求以及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各项规定。
二、双方同意就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领域有关事宜进行交流,其中包括:
(一)双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预防生物恐怖以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双方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方法和技术。
(三)有关WTO/SPS框架下各协议的规则和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双方国家有关WTO/SPS数据库的信息。
(五)双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疫病、有毒物质残留以及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六)及时交换在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包括有害生物、疫病、食品安全、产品信息(包括质量、重量、产地、品名、外包装上有关产品等级的信息)和官方证书等,以及关于如何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动植物源性食品认证、企业卫生和植物卫生注册的信息。
(八)如有必要,双方可就其他事宜进行信息交换或开展具体活动。
三、为促进中巴之间在WTO/SPS范畴内就动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方面的良好合作,双方同意就如下优先议题交换信息:
(一)植物卫生;
(二)动物卫生;
(三)动植物产品的检疫、标准化及产品等级;
(四)卫生和植物卫生体系的等效性;
(五)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目标达成一致的其他议题。
四、当出现影响双边贸易的动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问题时,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磋商,以找到必要的技术解决方案。
(一)为互相联系,双方应建立各自的联络点,并应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对方,包括联络点的变更。
(二)必要时,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就本谅解备忘录中影响双边贸易的具体议题进行讨论。
五、除非另有商定,双方将各自负担其参加本协议下活动的费用。
六、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和/或执行中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订。
七、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无限期自动顺延。如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需在当前有效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
李长江        罗贝托.罗德.里格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