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和乌拉圭关于米林湖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的合作条约
(米林湖流域条约)
(1977年7月7日订于巴西利亚)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总统,
为促进两国间兄弟般的传统友谊;
鉴于有必要使睦邻政策以及促进两国间相互关系的密切合作的原则更加行之有效;
根据1975年6月12日签订的友好、合作和贸易条约的第6款,双方达成了一个加快开发米林(Mirim)湖流域的特别协定,这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实行的基本建设的总政策的一部分;
鉴于米林湖流域的特殊地理条件,可为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合计划构成一个适宜的基础;
为改善边境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在公平的基础上全面开发米林湖周围地区的资源;
鉴于米林湖委员会已对米林湖流域内的各种主要工程进行了规划,并且其中一些已进行到初步阶段;
鉴于双方根据各自的国家计划和优先考虑的事项,同意为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需要设置一个永久性的体制和灵活而实用的机制,以保证根据各自的国家计划和轻重缓急进行流域的经济开发及社会发展并使流域在地理上能连成一片;
特达成此条约,条约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应在本条约的范围内谋求和发展彼此间的密切合作,以促进米林湖流域的全面开发。
第二条
本条约和附录以及包括在本条约范围内的所有任何其它国际文件的履行:
1.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缔约国间有效的协定中规定的边界。
2.不得影响缔约国各自的国家法律,不得影响各国按本国的法律体制行使职权。
3.缔约国任何一方均无权将另一国领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加以控制。
第三条
根据本条约的宗旨,缔约国应:
1.在各自的法律权限内,根据各自的计划和轻重缓急,开展促进流域发展所需的活动。
2.在缔约国国家整体范围内,双方要进行能促进流域自然资源利用的合作项目所需要的研究、设计、计划或建设。
第四条
第三条涉及的国家及两国间的活动,具有以下目的:
1.改善流域内居民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2.提供生活、城镇和工业用水;
3.整治水道和防洪;
4.为农业建立灌排水系统;
5.保护并适度利用矿产、植物和动物资源;
6.水电的开发、分配和利用;
7.发展运输和交通设施,尤其是航运;
8.发展地方工业;
9.建设双方互利的特定工程。
为实现上述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都应作出优先安排。
第五条
本条约的适用范围是米林湖流域和直接受到较大影响的地区。后者在必要时可由缔约国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根据1963年4月26日、1965年8月5日和1974年5月20日的照会建立和组织起来的巴西-乌拉圭开发米林湖流域联合委员会应负责本条约的执行,委员会应改组并按本条约规定和附加法规进行管理。
上文涉及的有关法规可通过两国政府间互换照会加以修正。
委员会可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两个总部,一个设在东乌拉圭共和国的三十三人城;另一个设在巴西联邦共和国的阿雷格里港。但会议可在两缔约国任何一方的任何地区召开。
委员会总部享有国际惯例认可的特权,如果需要,必要时这些特权可在有关总部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委员会应有必需的法律权限以履行其职责。
缔约国要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及一切必需品和设备,包括法律上、技术上、行政上以及财政上的,以保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缔约国享有以下特权:
1.委员会成员及其授权的人员有穿越边境的自由和在对方国土上旅居的自由的便利条件。
2.委员会所使用的车辆、交通工具和设备在越过边界时有海关、关税和过境的便利条件,并能在缔约国国土上自由行驶。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需实行以下职能:
1.直接或通过国家或国际机构研究与米林湖流域开发有关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问题。
2.把有关联合工程和公共设施的详尽研究计划和规划说明呈送两国政府。
3.在政府优先授权的条件下筹集和管理研究和工作的资金。
4.监督联合项目、工程及公共设施的实施,并共同负责其后的运行。
5.缔结必要的合同以实施政府批准的项目,并谋求政府的明确授权。
6.建议两国政府实施有关米林湖流域开发的非联合项目的工程。
7.就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8.必要时可根据章程建立任何附属机构。
9.建议两国政府就其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航运、控制污染、现有资源的保护、保存及开发、水下和架空管线和电缆的铺设--制定统一的规章。
10.本条约所规定的其它类似职责以及缔约国同意写入条约的任何其它职责,可通过互换照会或其它形式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
为了完成本条约的最高目标,研究、设计、规划和方案可如下进行:
1.联合工程由两缔约国共同分担;
2.非联合工程由缔约国一方或另一方专门负责。
在没有具体协定时,缔约国应通过委员会明确各项目中应进行的联合工程与非联合工程。当联合工程中含有非联合部分时,后者在必要时要依照非联合工程的原则而定。
对联合工程的非联合部分,负责工程实施的国家应掌握工程的总的进度、工程的实际上的与功能上的统一性,并为工程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为了依法实施和管理,在各联合工程的施工中应建立适当的标志系统。
第十二条
征集从事联合工程及设施的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工人时,应给予缔约国双方的国民优先录用权,选用人数尽量均等。
联合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尽可能由双方的国家提供,费用及项目均应相等。
第十三条
在没有具体协定时,有关研究、设计的费用,及施工、运行和维修工程的费用将按以下原则来确定:
缔约国双方平均承担研究和设计费用及联合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修费用。
各国还应承担非联合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修的费用。
缔约国任何一方可根据制订的有关条款向另一方预付进行研究、设计和工程施工所需的费用;
联合工程和设施由缔约国平等地共同拥有。
第十四条
两国应负责申述公共事业的范围,及在实施联合工程和其中的非联合部分时所必要的管辖范围和为征用工程用地以及必要时获得这些地役权所必需的一切行政上或司法上的行动。委员会各代表小组应各自向本国政府明确适用本条款的范围。
第十五条
缔约国根据以下标准授予进行联合工程所需的一切行政便利条件,包括海关和免税权:
1.对建设联合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和设备不征收税款、费用或义务借款,这些材料和设备可从缔约国任何一方获得、或从第三国进口,但须通过:
(a)委员会;
(b)委员会缔约国任何一方负责工程实施的代表小组;
(c)负责工程实施的官方机构或者是直接或间接由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官方机构负责管理的团体。
2.第1款中提到的机构和团体不支付税款、费用或义务借款,只负责征收这些款项并将利润作为与工程直接有关的服务费用贷款支付给驻外合作机构。
3.第1款提到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联合工程需要和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可自由进入缔约国任何一方国土,临时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根据临时用的情况过境。
4.对第1款提到的材料和设备在过境和存贮时不得有任何限制。
第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流域内的各种用途;并保证在他们管辖权限内的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不会对航运、水质和水量或环境造成大的损害。
第十七条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指定适当的政府机构或者是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机构、私人机构或国际机构按条约的规章从事研究、设计和计划工作及进行联合工程的建设。
第十八条
缔约国之间对本条约以及附件和包括在本条约范围内的国际文件作出解释或执行时,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照各国代表小组的建议提交委员会进行讨论。
如果委员会在120天内仍不能取得一致,则应分别通知两缔约国,由双方通过直接磋商加以解决。
如果缔约国有一方认为直接磋商造成了不良后果,则可借助两国间生效的国际条约中所制定的程序加以和平解决。
上述解决步骤不应延误联合工程的施工和运行。
第十九条
此项条约将依照缔约国各自的法律制度取得认可。在蒙得维的亚市举行的批准书互换仪式上,本条约将开始生效并一直保持到缔约国缔结一项否定的协议为止。
作为对上述条约的证明,由全权代表在条约上签名盖章。用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书写的两份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关于雅瓜朗河边界地带水资源利用的条约
(1977年7月7日订于巴西利亚)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根据米林湖流域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的合作条约(米林湖流域条约);
根据米林湖条约的条款,为寻求创造一切必要条件促进雅瓜朗河边界地带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实施;
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国应承担雅瓜朗(Jaguara~o)河边界地带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施工,即雅瓜朗规划中在帕索多森图里奥和帕索迪塔拉韦拉的工程。
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按相应的时间表和先后缓急保证该工程尽可能快地建设和投入运行。
第二条
米林湖流域开发联合委员会根据条约所授予的权限和职能将负责雅瓜朗计划的实施,并为此建立雅瓜朗河合作分会。
分会将根据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履行职责。
分会应协调雅瓜朗河边境地带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施工、运行和设备维修,以及进行在委员会监督下进行的初步研究中提出的附加工程。
第三条
根据米林湖流域条约中的第十七条,各国应指定执行机构负责雅瓜朗工程及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修工作。
这些机构应根据委员会章程的第二条指定分会代表人。
上述机构也可把他们行使的全部或部分权力委托给其它国家机构。
第四条
雅瓜朗项目中的工程计划应通过委员会呈送政府批准,并明确区分联合工程与非联合工程。
为使上文中的规定更明确,一般讲:
1.联合工程包括河流导流工程、围堰、坝、桥梁、溢洪道、电站的建设和技术工程、泄流渠、水闸及附属建筑、滚动桥及电站的辅助设施。
2.非联合工程包括变电站的变压设备、变频器、水轮机、发电机、进水口和供水工程、水力发电的输送线路及辅助设施、农畜牧业用的进水口和灌排渠及附属设施、渔场、旅游设施及永久居民住房。
各国应根据米林湖流域条约第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征用执行计划所需的土地。
第五条
联合工程与非联合工程的费用问题应按米林湖条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保证他们所允诺的提供给雅瓜朗项目的任何资金来源,以不延误工程总日程为准。
联合工程的预算和设备运行后对利润自然增长的估价以美元作为标准货币。
为计算根据上文第十三条用地方货币提供的贷款及各国为工程的各个阶段所提供的费用,以委员会得到这些贷款的当日的美元有效兑换率为标准。
第六条
在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分会可由相应的代表小组制订各水库的月运行计划,掌握预计的灌溉需水量及可供水轮机发电的过流量。
两国都可平均使用相当于水库年平均流入量一半的雅瓜朗河水的蓄水量,各国还可根据上文提到的运行规则使用其全部月定额水量。
两国都可在委员会所听取分会意见并同意的条件下,把其未使用的月定额部分或相当于那部分水流量可发的电能转让给另一国家。
第七条
缔约国应联合或分别、直接或间接按他们同意的某种适当形式向执行机构或委员会对执行联合工程所需的信贷贸易做出保证。他们还应为支付这些机构所承担的款项进行货币兑换。
第八条
此项条约与米林湖流域条约同时生效,直到缔约国签订一项否定的条约为止。用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书写的两份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