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学术合作的协议
(1995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分别通过外交学院和马蒂亚斯.罗梅罗外交学院(以下简称“双方”),确信建立和发展双方紧密的学术合作关系的重要意义;怀着为两国的崇高利益和加强相互关系而促进关于现代国际关系及现象的研究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双方就各自的研究课题、课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共同关心的学术活动进行信息交流。
第二条 为实现上述目标,双方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交流教师、讲座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及研究员提供方便,以便在国际法、外交、国际关系及双方参加国际组织及地区、小地区论坛等方面为培训双方的外交人员组织课程、研讨会、圆桌会议。
第三条 双方将为双方图书馆、资料中心之间交流刊物及教材、尤其是有关外交政策的材料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双方将就共同感兴趣的活动、尤其是与国际关系有关的外交学术机构、学院及大学机构参加的地区及世界组织的会议经常互通信息。
第五条 为执行本学术合作协议,在经济上将遵循费用分摊的国际惯例,派遣人员的一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一方负责食宿。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协议一方未在本协议期满前九十天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在协议有效期内制定的活动和计划的完成。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在墨西哥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安赫尔.古里亚
(签字) (签字)